重磅!有機肥補貼新政:300元/噸,15畝以上的種植戶均可申請
導讀: 有機肥代替化肥、大力推進化肥減量增效、實現化肥農藥零增長,對于防治農田污染,提高農產品質量有著重要意義。2017-2018,連續兩年,農業農村部每年在全國100個縣開展有機肥替代化肥試點行動,并給予每縣1000萬元補貼資金,目前,試點已初見成效。
有機肥代替化肥、大力推進化肥減量增效、實現化肥農藥零增長,對于防治農田污染,提高農產品質量有著重要意義。2017-2018,連續兩年,農業農村部每年在全國100個縣開展有機肥替代化肥試點行動,并給予每縣1000萬元補貼資金,目前,試點已初見成效。
為提高耕地質量,加快生態農業發展,減少化肥對土壤、水源的污染,鼓勵種植戶使用有機肥。12月10日,廣州市農業局與廣州市財政局聯合印發《廣州市商品有機肥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試行)》(穗農【2018】210號)文件通知,方案從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旨在通過實施商品有機肥購置補貼政策,充分調動和提高種植戶施用商品有機肥的積極性,推進廣州市畜禽養殖廢棄物、農作物秸桿資源化利用,構建種養循環發展機制,減少農業廢棄物對環境的影響;減少化肥的不合理使用,加快實現廣州市化肥使用量逐年減少的目標,提高耕地質量水平;引導種植戶適度規模種植;提升農產品品質和產量,為廣州市提供更豐富更優質的農產品。
補貼對象有哪些?
通知方案中所指商品有機肥包括有機肥料、生物有機肥和液體有機肥料。補貼資金釆取先實施后補助的方式,用于降低購置商品有機肥成本支出。
補貼對象為廣州市范圍內種植糧食、蔬菜、水果等農作物的種植大戶(15畝以上)、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
補貼標準是多少?
凡是納入補貼范圍的補貼對象購置商品有機肥每噸補貼300元,購置補貼最高不超過1噸/畝?年,各區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補貼標準。
誰可以成為供貨企業?
商品有機肥供貨企業的核實,按照企業申請、區級審核、市級核實的程序,核實通過后在廣州市農業信息網向社會公布供貨企業和肥料登記證號碼。商品有機肥生產企業隨時可以申請為供貨企業,但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是取得工商營業執照;
二是所生產補貼商品有機肥必須以我市畜禽養殖廢棄物(包括沼液)、秸桿等為主要原料(30%以上);
三是所補貼的商品有機肥必須取得肥料登記證號;
四是近兩年沒有受到行政處罰。
補貼預算有多少?
施用商品有機肥補貼資金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下達。商品有機肥補貼申報周期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各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申拫周期內商品有機肥補貼申報情況,于每年9 月30日前,填報《 年廣州市 區商品有機肥購置補貼資金明細表》(附表1)報市農業局,同時抄送區財政部門。市農業局匯總后按照預算編制的時間要求編制轉移支付預算,市財政局按照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下達資金。
補貼操作及審核流程
本次商品有機肥補貼政策實行定額補貼、區級結算、直補到卡(戶)。補貼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一)補貼申請。申請者自主購買核實的商品有機肥生產企業生產的商品有機肥后1個月內,向所在行政村提出申請并提交補貼申請資料。申請者須提供以下材料:①《廣州市商品有機肥 購置補貼申請表》(附表2);②購肥合同;③種植企業銀行帳號或種植戶個人銀行卡(存折)復印件;④企業營業執照或種植戶
個人身份證;⑤購肥發票。
(二)審核公示。由所在行政村對本區域內用戶提出的補貼申請審核并進行公示,公示時間3天(附表3)。公示結束無異議后,報鎮(街)農業部門申請進行審核。鎮(街)農業部門審核后報送區農業局、財政局。
(三)補貼資金撥付。區農業局根據各鎮(街)上報有機肥補貼申請審核結果向區財政局提出撥款申請,各區財政局按照國 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用戶單位(個人)。
商品有機肥生產企業的責任
積極申請成為廣州市商品有機肥供貨企業,向區農業部門提交《廣州市商品有機肥購置補貼指定供貨企業申請表》(附表4);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簽訂產銷對接協議,建立和完善商品有機肥供銷臺賬;供應用戶商品有機肥質量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對不符合質量要求,造成農民經濟損失的,根據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取消該企業今后三年供貨資格。
鼓勵商品有機肥生產企業做好質量、做強產業、做大品牌,積極申報名牌產品認定,利用資源擴大品牌影響力;商品有機肥生產企業可通過申報農業項目開展技術改造和轉型升級,加快建設高標準的環保型肥料生產企業。
補貼對象的責任
主動提高科學用肥水平,減少化肥使用量;在規定的時限內如實進行申報;建立施用商品有機肥臺帳;履行產銷對接簽訂的協議;主動接受農業、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注:本方案實施中,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確定商品有機肥供貨企業和補貼對象必須實事求是,擇優認定。鼓勵廣大農民積極使用有機肥,并充分尊重申請者的自主選擇權。實行非現金方式支付購肥款,便于購置行為及資金往來全程留痕。建立健全資金監管體系,加強對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建立完善電話、網絡、信函等多種形式的群眾舉報渠道,對群眾舉報的線索和內容,要及時回復,妥善處理。
如發現供貨企業、補貼對象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并取消供貨企業、補貼對象今后三年補貼資格。